八、旅游者在出游前,旅行社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期间的个人保险。
九、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未征得本人同意,可以拒绝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它旅游消费项目;经本人同意,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它旅游消费项目时,需收费的,应当场向导游人员收取服务单据。
十、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有权监督带团的导游人员佩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证》;有权要求导游人员按旅游者和旅行社订立的合同内容和国家行业标准提供服务;有权得到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事先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游客认为旅行社未按旅游合同标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其它与旅游有关的服务,对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组团旅行社先行赔偿。
十一、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旅行社发生争议时,可以与旅行社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部门申诉、或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要求。
十二、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对协议条款予以说明。 旅游咨询与投诉机构:上海市 区县旅游部门通讯地址: 邮编: 上海市 区县旅游部门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电话: (以上空缺由旅行社填写)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通讯地址:中山西路2525号 邮编:200030 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电话:64393615 国家旅游局通讯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甲九号 邮编:100740 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010)65275315 NO. 协 议 条 款 旅游( 天 夜游) 甲方: (旅游者)乙方: (旅行社)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旅游服务,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游程及景点: 二、出发时间: 出发地点: 三、结束时间: 返回地点: 四、供应标准:1.交通 5.供餐 2.门票 6.旅游保险 3.车辆 7.导游服务 4.住宿 8.其他 五、团费总价: 元 发票号码: 六、组团旅行社或组团联合体: (许可证号L-SH-GN )补 充 条 款双方约定以下补充条款: “特别告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当仔细阅读“特别告知”内容。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从签定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签字时对本合同条款均无异议。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地址 地址邮编 邮编电话 电话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